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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鴻海之前向一名離職員工求償168萬元,理由是該名員工簽署競業條款後,一年內卻還跳槽到同行擔任副總裁,但法官最後判定鴻海敗訴,因為競業條款的內容太嚴苛,從上到下的員工只要離職,除了相關行業不能做之外,就連垃圾車司機以及房仲業都不得從事。

想開垃圾車,恐怕還沒那麼容易,鴻海員工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一名離職的林姓員工7年前進入鴻海,公司要求他簽下競業條款,也就是離職一年內,不得 從事相關行業。但打開內容一看,除了電子業等進出口貿易,當中還包括廢棄物處理以及不動產管理,也就是說,除了垃圾車司機,連房仲業者都不能做。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指出,「不管你是要倒垃圾還是高級的工程師,或者是行政工作人員或可能是公關部人員,只要覺得你離開公司做的任何事情,公司不滿意,就把你掛上(違反)競業條款。」

事實上 這位林姓員工進入富士康之後,一路高升到資深經理,前年離職跳槽到同行台灣光寶集團旗下的貝爾羅斯公司擔任業務拓展部副總裁,還賣掉公司股票獲利4000萬元,鴻海認為他違約在先,向他求償之前的分紅共168萬元,但法官認為公司限制工作權,所以才判定鴻海敗訴。

朱維立說,「當然不平等啊!這些員工一個月薪水能有多少,很多違約金就高達幾十萬,甚至高達百萬。」雖然鴻海到目前沒回應,其實科技業為了保護智 慧財產權,都會訂定競業條款,員工簽訂時一定要先詳細了解,才不會得罪舊東家,還把新工作搞砸。(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李姿瑩、黃明聖)

http://www.nownews.com/2010/07/27/11490-26301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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