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今(21)日通過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對特別行業訂出工時上限審查標準,包括機師、空服員、醫療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雖然每日工時不受「不得超過12小制」限制,但4週總工時仍不得超過240小時。
依勞動密度訂出工時上限審查標準共分3大類、60項工作者,明訂各項工作的工時、延長工時以及工作所需間隔時間,最快今年7月底實施。雇主一旦違反,將回歸勞基法處罰,處2萬至30萬元罰款。
根據這項標準規範規定,大部分工作者必須遵守每日正常工作時限,連同加班,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工作時數也隨之調降,依各類工作者的行業特性及工作強度等差異性,分為3大類,每月工時上限分別是288、260、240小時。
常被形容為「爆肝」的行業,例如資訊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的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及保全業之運鈔、人身保全等,每月上限240小時。工
作強度較低者,例如駐衛保全、抽水站人員等,每月為288小時;中度勞動強度者,例如公務機關的技工、工友、首長及救護車駕駛,每月為260小時。
勞工局長陳業鑫指出,從事醫療保健服務業的醫療人員,包含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等場所的醫事及技術人員,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
因為必須協助手術完成、照顧病患等工作特性,得不受1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限制;但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同時這類工作者,
每月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工作時數仍不得超過240小時。
至於航空業的空服員及機師,為配合超長班機執勤,得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受12小時限制,但僱主仍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每月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鑑於過去許多雇主與勞工約定後,常出現勞工連續出勤且無例假日等不合理情形,致使勞工無法獲得適當休息,審查基準將嚴格限制雇主必須每週應與勞工至少排定1日以上之例假日,經約定後每2週至少應給勞工2日例假日,且例假日經排定後不得使勞工出勤。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