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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寶隆、石秀華╱高雄報導】高市一名母親上月凌晨一時許,帶著國二女兒到影視店租片,竟遭警方強行帶回,要求說明為何深夜在影視店,並遭留置約一小時,女孩嚇得猛掉眼淚說:「又沒有犯罪,為什要被帶回警察局?」業者則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一千元。因影視店非該法所規範的場所,母女更因此身心受創,議員質疑:「警方為搶績效不擇手段,太過分!」
離譜執法

上月二十二日凌晨一時許,就讀國中二年級的鍾姓少女(十四歲),和母親到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大高雄影音社」租片,不久就有制服警察衝進店內,母女倆看到警察要抓人,當場嚇傻,一度不願意上警車,鍾姓少女則嚇得一直掉眼淚。
鍾母不解只是單純租影片,竟然被當成罪犯,折騰了老半天,在警員好說歹說下,母女倆才上了警車,遭留置到凌晨二時許才獲釋。
影視店被開罰千元

警方事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公共遊樂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對影視店鄭姓女老闆娘(四十七歲)開罰一千元。
對被送法辦,鄭女前晚接受《蘋果》記者訪問時仍相當生氣,直說:「真的是太扯了!」鍾母也說,在大陸做生意的老公還為此專程趕回台灣處理,此事讓她們母女「身心受創,迄今仍難平復。」
高市少年隊長林松木表示,《社維法》所謂公共遊樂場所是指網咖、撞球場、釣蝦場及KTV等場所,單純的影視出租店不包括在內。林松木不敢置信地說:「不曾聽過警察單位去取締影視出租店!」
高雄市議員趙天麟痛批警方是為搶績效不擇手段。他說,這種行徑不僅是擾民,還嚴重侵犯人權,高市警局一定要痛切檢討,不容許再有類似情形發生。
議員轟:根本擾民

高雄市議員林國正也批評:「警方執法過程粗糙,很不應該,根本是擾民!警方寒暑假執行青春專案時,常因執法過當挨批,警政署要好好檢討政策有無失當。」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所長紀宗耀說,當天基於保護青少年,徵得同意才將母女帶回,少女非嫌犯,只列證人。新興分局長阮清揚說,警察辦案講究證據,不會為績效亂抓人。高市警局督察長林一民則表示,會派員了解執法有無過當,若確實過當將懲處,影帶業者若不服裁罰,也可透過管道申訴。
遇警執勤過當自保之道

◎可提出異議,要求載明臨檢過程的書面資料。
◎過程中拍照、錄影、錄音進行多方蒐證。
◎向警政單位督察室提出檢舉。
◎可檢具書面資料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局、律師葉銘進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73244/IssueID/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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