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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縣陳姓女國中生晚歸遭阿嬤斥責後頂嘴,阿嬤一氣之下朝她身上潑油縱火,事隔近兩年,陳女上半身仍滿是疤痕,雙手不能彎曲;案經陳女生母起訴求償,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阿嬤應賠償兩百餘萬元。

此案發生在前年六月。刑事部分,六十多歲的阿嬤被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目前上訴二審中;民事部分,陳姓少女的生母提出四百餘萬元損害賠償請求。

陳女的父母在案發前已離婚六年多,她隨父親同住;因父親在外地工作,較少回家,陳女主要由同住的阿公及阿嬤照顧。阿公從事板模工,收入不多。

判決書指出,前年六月十四日,陳姓少女參加國小學弟妹畢業典禮後,又與同學唱卡拉OK,直到晚間十一點多才返家。

當時阿嬤躺在沙發上等孫女陳姓少女回家,見陳女回來即念了幾句,未料遭頂嘴;阿嬤一時氣憤難消,趁孫女在浴室盥洗時,拿起放在門邊去汙漬用的汽油瓶朝她身上潑,再引燃打火機作勢點火。陳女一時心驚往外衝,撞到阿嬤的打火機引燃,造成陳女上半身三度灼傷,灼傷面積百分之卅。

陳母主張,女兒住院六十九天期間,她一直守候身邊照料,女兒灼傷嚴重,救治期間開刀四次才免於一死,還進行植皮;女兒每天忍受的痛楚非常人能忍受,傷口癒合後仍不時發癢。

陳母指女兒左手因傷疤不能伸直,右手不能彎曲也不能舉高,必須長期復健及美容治療,短袖衣服也不能穿,身心都很痛苦。

阿嬤則辯稱,她出於關心問孫女為何晚回家,但孫女頂嘴說「我只是較晚回來,又不是在外面過夜!」惹她生氣。她照顧孫女多年,很是疼愛,曾經躺在沙發上等到感冒,但孫女常常晚回家,她擔心孫女交壞朋友被欺負,才會念她。

阿嬤說,拿打火機只是作勢嚇孫女,並非要燒她,她很後悔。

法官審理認為,阿嬤造成孫女身心重大創傷,審酌阿嬤沒有收入,年紀也大,精神撫慰金以兩百萬元為宜,其他三萬七千五百元則是住院期間的醫療、看護等費用,合計兩百零三萬七千五百元。

※ 延伸閱讀》 ‧不能保護兒童的社會很可恥

作者:記者游明煌/基隆市報導 來源:聯合報 發布時間:2009-04-19 06:06:31
分類: 台灣新聞 

http://news.aol.tw/nationaldetail.jsp?keyid=343795251293157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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