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廿多年前由大陸工作委員會派遣人員,在大陸進行地下組織工作並蒐集情報,結果十七人失事被捕入獄;他們認為國民黨違反「如有失事,從優撫卹」的承諾,其中十六人委由唐姓男子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十一日判決國民黨敗訴,依每人服刑一年三萬美金計算,須給付補償金共美金二百八十萬零八十二元。

     代表十七人求償的唐姓男子,是大陸籍日本人,他表示自己是在民國七十六年派到伊拉克的工程人員,因唾棄大陸政權,才會協助國民黨執行任務;本件訴訟發生背景,正值早年黨國不分年代,情報人員從事大陸敵後工作,都由國民黨主導,中共一旦以特務名義逮捕我方人員,都稱為國民黨特務。

     唐某說,他接受王姓等十七人的委託提告求償,是因為十七人都是在七十八年六月四日天安門廣場事件前,就接受國民黨的委任,在大陸地區進行蒐集情報等地下組織工作。

     由於國民黨對「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後的大陸局勢判斷錯誤,加上陸工會日本前進基地負責人求功心切,及國民黨內部人士向大陸國安部門出賣同志,才使他在大陸組織的地下工作部門遭受破壞,在北京和上海的十七位工作人員相繼被捕,分別判刑三年至十八年不等。

     唐某表示,國民黨當初曾和十七人約定,如果失事會從優撫卹,但在他們被捕判刑入獄後,國民黨就對他們和家屬不聞不問,全由他暗中進行金錢接濟;刑滿出獄,也由他對他們支出醫療、生活等相關費用,因此十六人將對國民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全部轉讓給他,由他提告求償。

     挨告的國民黨則抗辯,十七人從事情報工作,屬國家事務,該黨只是協助政府從事人員佈建和聯繫,相關工作費用,也是由國家預算支應,失事被捕撫卹金發放,應由軍情局辦理。

     法官審理認為,國民黨主張向軍情局請求補償金的相關辦法,是在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才經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廿四次會議通過,不應溯及既往到本案十七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112011031200124.html


我有個問題...這種新聞, 內幕? 可以報嗎?不算機密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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