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高雄市議員當選人陳致中控告《壹週刊》報導他召妓、索賠200萬案,11月16日高雄地院民事庭判決陳致中敗訴,並認定他就是報 導中稱的「召妓男」,11月19日即把判決書送達,陳致中的上訴遞狀期限是12月9日之前,但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直至昨天下午都沒有收到陳致中或委任律 師的遞狀。

在控告《壹週刊》一審敗訴後,陳致中曾表示要和委任律師研究上訴,但直到昨天下午,高雄地院和高分院都沒有收到他的上訴狀。媒體 報導,陳致中昨天不願回應此事,委任律師羅鼎城也表示陳並未要他提上訴。如果下周高雄高分院仍然沒有收到上訴狀,即可確定陳致中未在其他法院遞狀,全案將 定讞。

陳致中告《壹週刊》案,根據高雄地院判決指出,法官把陳致中申請使用的0958門號以A為代號,而召妓男使用、以女子洪雅惠(陳致中 友人)名義申請的0953門號代號為B,並依據電信公司提供的資料,查出A門號絕大多數時間使用序號為末4碼4260的A手機,B門號則使用序號末4碼為 8410的B手機。

經交叉比對A、B門號使用的手機序號及通話基地台位置顯示,從今年2月25日到5月11日之間,A、B門號和手機有28次交叉使用。B門號被換到A手機使用多達24次,包括召妓男打電話召妓的2月25日與3月11日這兩天;A門號被換到B手機使用共4次,都在5月31日。

另比對基地台位置,手機動靜態位置發現,從今年3月到7月期間,2支手機所在基地台位置也相同,不論是在新興區、左營區、鼓山區,甚至兩門號曾同在台北同一個基地台,也曾同時出現在台南新營、後壁。

例 如,A門號今年3月29日晚上與5月19日下午,各出現從台北市南下台南縣、高雄市北上台北市的基地台位置移動紀錄,途中在苗栗、台中等地均有通話,依據 移動速度及飛機上禁用手機研判,陳當時應是搭乘高鐵使用A門號。巧的是,陳抵達終點不久,B門號隨即在附近出現通話紀錄,顯示2門號一起移動。

由於兩手機交互使用SIM(用戶識別卡)的情形頻繁,法官認為,2個門號及2支手機均為陳致中在使用。法官根據週刊提供召妓男和應召業者的電話通聯,認定陳致中2月25日、3月11日、4月21日、4月26日及7月2日打電話召妓。

 

http://news.cts.com.tw/nownews/society/201012/201012110628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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