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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杜姓婦人幼年時家貧,被送給黃家當養女,但未辦收養手續,也沒改姓,2年前養父過世,養母說她是童養媳,不能分遺產,法院認定黃家自幼扶養她,收養關係存在,讓她可以分到一百多萬元遺產。

桃園地院調查,杜姓婦人(53歲)出生時因家中貧窮、又有四個兄弟姊妹,父母無力扶養,把她送給黃家收養,不過當時未辦理收養手續,也沒有改姓,杜女從小 叫養父母爸媽,30年前杜女結婚後搬離黃家,但與黃家仍常有往來,2年前養父過世,留下數百萬元遺產,養母認為她已出嫁,不讓她繼承遺產,杜姓婦人認為權 益受損,打官司確認收養關係和繼承權存在。

法院審理時,杜姓婦人的養母不否認自幼養育杜女,但聲稱杜女到黃家是當童養媳,原本要和長子結婚,所以才沒改姓黃,但後來因故無法和長子成婚,杜女嫁人後,已非黃家的人,當然不該分遺產。

黃家兄妹作證說「從小把杜女當妹妹看」,承認杜女從小在黃家長大,杜女也說,30年前結婚時,養父母是當主婚人,養母還點香讓她祭拜祖先,顯然把她當女兒,到了要分遺產就把她排除,沒有道理。

法官調查後,確認黃家自幼扶養杜女,雖然到杜女出嫁為止仍未簽立書面的收養契約,但自幼扶養的事實不容抹煞,認定收養關係存在,也判決杜女有繼承權,可以分養父的遺產。依黃家有4到5名繼承人估算,杜女約可分到一百多萬元的遺產。

【2010/09/1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577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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