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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前立委謝聰敏等10多位政治犯提出陳情,監察院對民國38年政府發佈戒嚴令的過程進行調查,今天公布調查報告。監委認為,當年發佈全國戒嚴,沒有經過總統宣告,形式要件不完整,這也連帶使得當時軍事審判而沒收人民財產,「有斟酌的餘地」,恐須重新審酌。          # 2010-08-11#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張德厚】

    前民進黨立委謝聰敏等十多位政治犯,聯名向監察院提出陳訴,質疑台灣實施的戒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當時軍事審判可否沒收人民財產。監察委員葉耀鵬、黃煌雄、劉興善向國史館、黨史館收集文獻資料,並諮詢學者後提出調查報告。

    監委指出,民國38年5月19日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發布的台灣地區臨時戒嚴令,並沒有文獻證實得到立法院的追認,同年11月22日發布的第 三次全國戒嚴令,將台灣納入戒嚴地區;不過當時的代總統李宗仁已經離開重慶、前往美國,戒嚴令沒有經過總統宣告,欠缺形式要件。監委劉興善說:『這是由於 全國戒嚴令它的法令效力如何,我們不敢那麼確定,我們認為它可能會有瑕疵,我們把這一部份的事實提供出來,讓國人對這部分歷史的事實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監院調查報告指出,當年戒嚴令法定形式要件欠缺,連帶使得當時軍事審判而沒收人民財產「有斟酌的餘地」,恐須重新審酌。監委劉興善表示,如 果大法官會議也做出法律上有瑕疵的解釋,軍事審判的法律依據也會產生後續救濟問題。葉耀鵬則說,監察院不會主動提出釋憲,不過相關當事人拿調查報告聲請釋 憲,監院不會干涉。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130502x13201008110118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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