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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慘遭滅村的小林村,目前雖僅有12戶申請大愛永久屋,但日前慈濟發言人何日生受訪時仍強調,不想住大愛村的只是少數,會預留160戶空間給小林村民。
                小林村9至19鄰,是莫拉克風災被重創、滅村之地。風災後,小林居民都想重建家園,但因情感與現實條件,分別選擇在五里埔與「不知道之地」重建。「不知道 之地」不是真的名為「不知道」,而是至今為止,政府並未提供任何除了五里埔與杉林月眉農場之外的選擇。希望在五里埔之外重建的居民,也曾想在月眉農場重 建,但事與願違,因為慈濟強硬表示:「為了不要讓災民有『差別之心』,除非讓慈濟援建,否則不願提供土地。」小林村民沒有非要慈濟援助,只希望獲得一片空間,根據高雄縣建築師公會的估算,小林村民自力重建的預算也僅約2百萬。「如果要蓋好一點、錢不夠,我們貸款也願意,我們沒有要佔人家便宜啊。」 小林村民不解,月眉農場不是公有地嗎?有必要為了「尊重慈濟」,而強制徵收他人土地?        ---但高雄縣政府卻對小林村民說:「不會有任何土地提供給你們的。而且慈濟一定要住滿。」陳振川補充,若災民不願到五里埔、也不選大愛村,當重建條例三年援助期限一到,災民就得自己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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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慈濟基金會發言人何日生與慈濟醫療志業執行長林俊龍,一同站在永久屋前與民眾歡慶入厝。
(右)位在大愛園區內的雕像,彰顯慈濟志工對受難民眾的奉獻。

不被愛的處境─返鄉重建者百感交集

對比大愛村民熱鬧溫馨的入厝圍爐活動,許多拒絕入住永久屋的災民,也選擇同一天下午,在慈濟大愛園區旁的杉林國中舉行「感恩祈福」活動。

高雄縣八八再造聯盟、勤和村自救會、寶山村重建協會等代表在烈日下拉起「山下歡喜入住,山上自力救濟」、「原鄉亟需避難住宅、中繼安置處所」、「為 杉林族人祝福、為原鄉重建請命」等布條,希望馬英九能瞭解,大愛園區落成不代表災難結束,因為入住大愛園區的僅是少數人,而選擇回鄉重建的大多數災民希望 的「中繼屋」與「避難屋」選項,至今仍無任何回音。

勤和村自救會總幹事劉行健強調:「光是受創最嚴重的桃源鄉與那瑪夏鄉就有近1,500戶災民,如今就算住進大愛屋的全部都來自桃源、那瑪夏二鄉,他們也都還是少數,回鄉重建的才是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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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行健認為,政府目前不願意給返鄉災民「中繼屋」和「避難屋」的原因,就是擔心影響大愛園區的「業務進展」。劉行健表示,先前他向楊秋興要求提供大愛永久屋之外的選項,但楊秋興僅回應 – 給了你們其他選項,那選了大愛永久屋的人會反悔。

祈福活動最後,總統府秘書處主任、行政院重建委員會家園重建處處長等人,出面接見了陳情災民代表。據劉行健轉述,總統府的人以為大 多數災民都選擇住進大愛永久屋,並不明白絕大多數的災民都已經回鄉重建。他表示,官方代表最後仍是告訴返鄉災民,為了不影響推廣大愛永久屋,暫時不會提供 返鄉災民任何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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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左:劉行健手拿永久屋模型,希望社會各界不要只把目光放在造價昂貴的大愛永久屋,就以為災民已經得到充分的安置與照顧。他強調,少數災民住進永久屋中, 他願意祝福他們,但問題是多數回到山上的災民,不但要不到中繼屋,甚至連避難屋也沒有,他呼籲社會各界與政府都能正視災民需求。
上右:跪在烈日下拉布條的災民,與大愛園區內歡欣鼓舞的氣氛呈現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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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寶山村災民代表,手持要送給馬英九的陳情書。
(右) 災民代表說,能倖存下來的人,都是主的安排。既然主安排他們活下來,那他們就有義務回到主所賜予的土地上重建。

在愛之中─災民與援建單位,會是何種關係?

選擇有回鄉有其文化、生計考量;選擇住進永久屋的也是。

原南沙魯村民阿麗表示,實際看屋後,覺得慈濟從房舍到生活用品,一切都幫災民想得很周到,她對於大愛永久屋非常滿意。阿麗目前在那瑪夏鄉公所當工友,為了日後不要辛苦地在「永久屋」與「瑪雅村」之間跋涉,她已經在瑪雅租房子,未來永久屋將只是她和孩子團聚的場所。

「為了下一代,我之前就很努力在存錢,想要下山買房子生活,因為我想要改變別人對原住民的刻板印象,所以希望孩子可以到平地生活,受好的教育,未來才有前途。」阿麗強調,就算以後山上可以蓋避難屋,她也不會放棄永久屋返鄉生活。阿麗一邊摸著永久屋門廊石柱,一邊看著眼前整齊劃一的房舍說:「我們這批災民太幸福了!


在慈濟以「不願災民有差別心」這樣看似正當不過的理由之下,我們看見的卻是慈濟透過許多物件與空間安排,強化了原本就存在這個社會對於原住民或弱勢者的歧視。更進一步來說,是透過協助與幫助的語言,突顯出自己的「高貴」並展現階級與支配的意識。


http://www.88news.org/?p=2816

http://gaea-choas.blogspot.com/2010/02/blog-post_09.html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之下,一紙契約一旦簽下,就成為雙方之間的法律;換言之,當這個簽約儀式結束,這份契約所訂內容,就是慈濟基金會與莫拉克災民之間的法律。一場儀式既名「簽約」,最重要的就是所簽訂契約的內容。

放在前台的大看板上明白寫著: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並於第七條規定:「丙方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行為經查明屬實 者,依第二條所為之贈與失其效力,由乙方收回住宅,並終止丙方及其繼承人坐落住宅土地之土地使用權,收回之住宅歸乙方所有,作為慈善及備災用途。」讓人心 中一驚。

台大法律系謝銘洋教授指出,贈與契約的性質如下:中華民國法律認為,贈與是一種無償行為,使受贈人無償受有利益,而贈與人只是純粹地付出,並無任何 對待給付請求之權利,因此立法者對於贈與人之責任從輕規定,較有償行為之責任減輕許多。而依契約第七條失其效力之規定,可見其為一附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 就時,使契約失其效力。

本段翻成白話之意即為:慈濟的大愛屋是出於善意而贈送給災民,因此當雙方就本契約發生爭執時,法院將對慈濟基金會的責任從輕規定,而在贈與契約的性質之下,縣府或慈濟也可以在災民做出「不該做的事」時,隨時收回這棟「永久屋」。

這樣的規定發生在人民與人民之間的時候,看似相當公平。爸爸贈與兒子一棟房屋,要求兒子養老,結果兒子晚年不孝,竟爾棄養,爸爸一怒之下,要求收回這棟房子,這聽起來入情入理,毫無疑問,也符合一般人的法律感情。

但是,今天慈濟與莫拉克災民之間,單純是這種「施」與「受」的關係嗎?

契約一

契約二

契約三
(鐘聖雄 / 翻攝)

現有的疑問:有了大愛屋,全家都不能再購屋?

我們前段已經提到,災民與慈濟簽的,是一個附條件的贈與契約,在某些條件之下,贈與契約即將撤銷,永久屋也將被慈濟收回。

本段讓我們來檢視在哪些條件之下,災民將被趕出大愛村:

http://www.88news.org/?p=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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