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沒有明文規定要依交易次數開發票,也沒有明定不能依商品件數開發票,僅規定發票要依「時序」開立,還要記載交易日期等項目,國稅局把法令條文解釋為「依交易次數開立」,並援用另外一套法律,來處分不依交易次數開發票的商家。

上述辦法第8條規定,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意指開發票要依順序不能跳號,第9條則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要記載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與總計等項目。

這2條條文中,沒有具體規定交易一次要開一次發票,也沒有規定買10雙鞋子不能開10張發票,是國稅局把上述法律條文,解釋成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商品數量,每交易一次就開一次發票,不能多開,也不能買1雙1000元的鞋子,開2張500元發票。

「統 一發票使用辦法」沒有罰則,不過,對不依交易次數開發票的商家,國稅局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 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等規定,可處500至5000元(銀元)罰鍰,折合台幣為1500元至1萬5000元。(記者張瑞楨)

多開發票違法? 稅務員霧煞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n/11/today-center1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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